• 诉求人: 杨**
  • 诉求编号: 33954
  • 诉求时间: 2015-02-0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没交房屋维修基金的人拿到了房产证,我早交了而不能用

有个事情太想不通了,我不得不要向您讨个说法。 ? ? ? 我是2004年买的房子,现在已今10年多了,因为买的是顶楼,前几年就发生了漏水情况,物业也就修补一下,没过几个月又漏,这样反复多次了,现在我的房子楼顶,边墙,阳台已有很多处漏水,装修已发霉,无法住人了,我找物业申请房屋维修基金,物业说还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我说房子都卖了10年了为什么还没成立?一查,原来小区里竟然还没有人交房屋维修基金,我看了看自己在10年前交的房屋维修基金,想起当时开发商代收时说的话:“不交房屋维修基金就办不成房产证”。而现在就戳穿了这个谎言了,经过在市房管局查询,竟还有6家没交。我现在就要提问了: 1.有的人没有交房屋维修基金是怎么拿到了房产证呢? 2.我现在的房子漏水难道要因为别人没交房屋维修基金影响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申请不到房屋维修基金就让它继续漏水吗?让我继续受害吗? 3.我拿着自己2005年4月28号交的房屋维修基金发票,急需要用而又取不出来,而感到老实人就是处处受欺骗,事事受打击,世态真的有那样炎凉吗?

办理跟踪信息
  • 2015-02-03 16:44 网友【杨**】提问,等待处理。
  • 2015-02-03 16:5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房产局】
  • 2015-02-04 09:00 【市直部门 房产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5-02-11 09:55 【市直部门 房产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房产局
回复详情  

您好,您反映的主要是两个问题,1、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问题。

1、 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章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建议小区业主应联名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尽快成立业主大会。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您小区如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您的房屋漏水如发生在保修期内应当找房屋开发商,如已超过保修期,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公共部位维修,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房管局递交申请。您反映的有欠缴维修资金的情况,市房产管理局已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由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联合追缴。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