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汪**
- 诉求编号: 33682
- 诉求时间: 2015-01-2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建议市房管局修改《荆州市新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跟踪信息
- 2015-01-22 12:04 网友【汪**】提问,等待处理。
- 2015-01-22 15:3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房产局】
- 2015-01-26 14:53 【市直部门 房产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5-02-04 08:59 【市直部门 房产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5-02-07 22:51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房产局 | |
回复详情 |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全国大多数城市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实际情况,绝大多数都没有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管。原因是:一、业主大会是一种自发的自治组织,监管手段缺乏,管理上比较松散,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良莠不齐,维修资金交由小区业主大会管理安全性很难得到保障;二、维修资金使用有很多具体要求,必须由行政部门监督。因此,为了保证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我市暂未实行将维修资金移交小区业主大会监管。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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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回复的理由十分牵强.也经不起推敲,1.你局违背了“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荆州市新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荆房规[2009]6号文件对抗了中央建设部 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这个中央文件是命令,是不允许讨价还价!2.业主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但不是“自发的”,而是依据相关法规,在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召开业主大会,经选举产生,并向地方政府报备,并经市房管局物业科公示后成立的“自治组织”,经高法解释,依法成立的业委会具备“其它法人组织”,回复所说“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良莠不齐”是对你局的自我否定,是对业委会这个组织的污辱之词,3.“维修资金交由小区业主大会管理”是复文偷換概念,中央命令是“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而不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决策机构,业委会是执行机枸,受业主大会监督和制约,两种机构职能不同,不应混淆.正确的说法是“维修资金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4.我建议市府自查自纠,是给行政机关一个纠错机会,不要等到中央或省府巡视被查,也不要去法庭去应诉至败诉.希望你局能珍惜这个机会。5“.全国大多数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都没有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管。”的说法请出示统计数字,全国有多少个城市?有多少个城市没把维修金移交给业委会?请用数据说话.即使全国有多个城市没执行中央命令,也不能作为荊州市政府违抗中央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