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汪**
  • 诉求编号: 33682
  • 诉求时间: 2015-01-2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建议市房管局修改《荆州市新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财政部 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对比:荆州市房产局(房改办)办公室 ? ? 2010年3月19日印发的《荆州市新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荆房规[2009]6号从中央文件的六章44条,简化成了15条,按市房管局文件维修资金从业委会成立前的“代管”实质上变成了.业委会成立后其维修基金仍旧由房管局“永管”,住宅小区要想动用,被设置了种种关卡.违背了中央精神.房管局此文件应收回修改,避免挪用专项资金侵犯业主权益之嫌. 房管局应做好监督,使业委会不敢烂权贪墨挪用,才是正道!

办理跟踪信息
  • 2015-01-22 12:04 网友【汪**】提问,等待处理。
  • 2015-01-22 15:3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房产局】
  • 2015-01-26 14:53 【市直部门 房产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5-02-04 08:59 【市直部门 房产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5-02-07 22:51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房产局
回复详情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全国大多数城市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实际情况,绝大多数都没有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管。原因是:一、业主大会是一种自发的自治组织,监管手段缺乏,管理上比较松散,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良莠不齐,维修资金交由小区业主大会管理安全性很难得到保障;二、维修资金使用有很多具体要求,必须由行政部门监督。因此,为了保证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我市暂未实行将维修资金移交小区业主大会监管。谢谢!

补充评价

你局回复的理由十分牵强.也经不起推敲,1.你局违背了“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荆州市新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荆房规[2009]6号文件对抗了中央建设部 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这个中央文件是命令,是不允许讨价还价!2.业主委员会是“自治组织”但不是“自发的”,而是依据相关法规,在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组织下召开业主大会,经选举产生,并向地方政府报备,并经市房管局物业科公示后成立的“自治组织”,经高法解释,依法成立的业委会具备“其它法人组织”,回复所说“业主委员会成员素质良莠不齐”是对你局的自我否定,是对业委会这个组织的污辱之词,3.“维修资金交由小区业主大会管理”是复文偷換概念,中央命令是“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而不是“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小区决策机构,业委会是执行机枸,受业主大会监督和制约,两种机构职能不同,不应混淆.正确的说法是“维修资金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4.我建议市府自查自纠,是给行政机关一个纠错机会,不要等到中央或省府巡视被查,也不要去法庭去应诉至败诉.希望你局能珍惜这个机会。5“.全国大多数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都没有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管。”的说法请出示统计数字,全国有多少个城市?有多少个城市没把维修金移交给业委会?请用数据说话.即使全国有多个城市没执行中央命令,也不能作为荊州市政府违抗中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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