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张**
  • 诉求编号: 33033
  • 诉求时间: 2015-01-0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首套商品房开发商预收4%的契税合理吗

近日临近交房时间,部分业主收到营销中心的收房缴费单,很多业主表示自己是首套房按照国家新政144平米以下只收取2%的契税,开发商却要求统一收取4%的契税。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退补。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还有近期不打算装修是否要缴纳装修押金2000元,另外小区还没有完工,房管局没有对小区进行验收定级,物业公司要求预交一年物业管理费算违规吗?谢谢有关部门关注并回应!!!

办理跟踪信息
  • 2014-12-30 05:43 网友【张**】提问,等待处理。
  • 2014-12-30 10:0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地税局】
  • 2015-01-05 09:07 【松滋市 地税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5-01-05 09:07 【松滋市 地税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5-01-05 09:09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松滋市房产局〗。
  • 2015-01-05 10:03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松滋市房产局〗。
  • 2015-01-05 10:46 【松滋市 房产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5-01-07 11:43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回复单位   松滋市 地税局
回复详情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税法规定“税款只能由税务机关征收”,对于“开发商要求统一收取4%的契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税法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按成交价格减半征收契税”,湖北省规定契税税率为4%,减半征收即为2%。 涉及物业在相关问题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
回复单位   松滋市 房产局
回复详情  

1、开发企业向业主交房前,房屋应经住建、规划、消防、质监等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2、业主装修房屋时,应与物业公司签定装修保证协议,物业公司可收取一定保证金,保证金应于装修完毕后退还。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应于业主实际装修房屋时收取,如近期不打算装修,物业公司不应收取。

3、开发企业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向业主交房时,业主应与物业服务公司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及时向房管、物价部门申报核定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在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没有核定之前,物业公司和业主可参照同等规模小区同等标准确定收费标准,并载入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一房管、物价部门的最终核定标准为准。

补充评价

非常感谢,谢谢政府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