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史**
  • 诉求编号: 31996
  • 诉求时间: 2014-11-1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平安人寿个人所得税代扣擅自提高标准

荆州平安人寿公司在代扣业务员的个人所得税时,擅自扩大代扣范围和标准,对当月税前收入不足一千的也被扣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展业成本比例暂定为佣金的40%。同时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3500元,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希望税务部门进行稽查,该公司代扣税款是否足够入国库,同时督促该公司对这些年对营销员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尽快退税

办理跟踪信息
  • 2014-11-13 12:45 网友【史**】提问,等待处理。
  • 2014-11-13 14:5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平安人保】
  • 2014-11-13 17:42 【市直部门 平安人保】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4-11-13 17:42 【市直部门 平安人保】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平安人保
回复详情  

您好!

       根据您向我公司投诉的案件,我公司非常重视并已上报公司领导予以批示。现将您投诉的事情回复如下:

根据2011年7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种类,标准扣税起征额为3500元。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种类,是按照扣除佣金收入的40%展业成本后,对收入不到4000元的,标准扣除额为800元。计税基础(应税所得额):=税前收入 - (税前收入 X 40%【展业成本】) - 营业税 - 附加税 。计税公式为:(1)应税所得额<4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800)X 20%;(2)20000元>应税所得额>4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 X(1-20%)X20%;(3)50000元>应税所得额>20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 X(1-20%)X30% - 2000;(4)应税所得额>50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 X(1-20%)X40% - 7000。我公司对业务员佣金扣税是完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的,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如果我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您进行佣金扣税操作,你可以向我们提供相关证据,我公司会严肃处理,您可以直接到我公司财务室进行核对,或者直接与我们联系。我们的电话0716-8110535,传真:0716-8121729。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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