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31415
- 诉求时间: 2014-10-2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迟作为慢作为
办理跟踪信息
- 2014-10-25 02:36 网友【李**】提问,等待处理。
- 2014-10-26 19:3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文化局】
- 2014-10-27 17:37 【公安县 文化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4-10-27 17:37 【公安县 文化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4-10-29 08:44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 公安县 文化局 | |
回复详情 | 该信访件中反映县文化局慢作为、不作为的问题,我局已在对李绍刚10月17日信访内容的回复中进行了明确解释,现再次就李绍刚申请开办网吧的情况进行说明: 2014年8月,李绍刚李绍刚找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和局分管领导,要求将“大湖网吧”经营地点迁到狮子口集镇。局分管领导在了解情况后,鉴于其已在2009年与狮子口镇其他网吧业主签订了协议:不再在狮子口集镇经营网吧。现在要求迁到狮子口集镇开设网吧,属于单方面撕毁协议,极易造成新的矛盾,因此并未同意其请求。 其后,李绍刚又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递交申请,要求在狮子口集镇开办一家新网吧。窗口服务人员向其说明了开办网吧需要的各类材料,并打印了所需材料的清单交给其本人。但李绍刚至今为止,除了一纸申请外,并未提供任何其他所需材料,为此我局行政审批人员依法退回了其申请。 此后,李绍刚多次到县文化局和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场所无理纠缠有关工作人员。为此,我局建议李绍刚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递交必备的申报材料,我局将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受理其申请。但李绍刚本人声称:不再开办网吧,反而要求文化局赔偿其经济损失82.3万元和精神损失费。 李绍刚的多次申请,我局均及时当面给予了答复。其10月17日在E线民生的信访件,我局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详细的回复,并不存在慢作为、不作为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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