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倪**
  • 诉求编号: 29831
  • 诉求时间: 2014-08-2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村名代表为自己利益违法发放土地赔偿费

草市岳山新村征地,家里我妈妈、我和我儿子三人户口都在本村,村名代表以本村女子所生孩子没有权利分得土地赔偿款为由,拒绝支付我和我儿子的土地赔偿款,只给我妈妈一人发放土地赔偿金,而本村男子所生孩子及其女婿孙子,即使户口不在本村都按发放标准给他们发放了土地赔偿款,现在我们都不知道上哪讨说法,希望能尽快得到回复,帮帮我们! 谢谢!!!

办理跟踪信息
  • 2014-08-25 19:15 荆州区网友【倪**】提问,等待处理。
  • 2014-08-26 10:4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国土局】
  • 2014-08-28 15:06 【荆州区 国土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4-08-28 15:06 【荆州区 国土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荆州区 国土局
回复详情   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国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履行土地征收程序,负责各项征地补偿款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权主要是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议定通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分配方案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如对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农经管理部门反映合理诉求。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