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潘**
  • 诉求编号: 29656
  • 诉求时间: 2014-08-2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交通事故中民警不作为、徇私枉法、交通责任认定不公

投诉事项: 1、在执法过程中拿案揽案,徇私枉法,并且不在第一事故现场;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事故处理过程中,程序违法,责任认定不公; 3、承办民警周元清办案程序不合法、慢作为,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4、监利县公安局督察大队徇私包庇;以上都有证据被投诉人周元清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程序规定,混淆是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对肇事方进行包庇袒护,涉嫌办了人情案、关系案,使本人得不到正常救治,导致如今右腿至残废,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受到极大损害!为此,特向E线民生求助,请求及时调查,纠正本案中的错误。

办理跟踪信息
  • 2014-08-20 10:18 监利县网友【潘**】提问,等待处理。
  • 2014-08-20 10:3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交管局】
  • 2014-08-21 08:46 【市直部门 交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4-09-01 09:53 【市直部门 交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交管局
回复详情  

潘金忠:

您好,关于投诉“交通事故中民警不作为、徇私枉法、交通责任认定不公”问题,回复如下:

1、 交通事故发生后,城区中队指派执勤民警邵超等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等先期处置,然后将案件移交周元清主办,邵超协助办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勘查现场的人与案件办理人必须是同一个,所以承办民警周元清办案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2、 投诉人潘金忠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贺诗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律确实是这样规定的,但这句话的用词是“应当”不是“必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肇事摩托车驾驶人贺诗清也同时受伤。交通事故责任书下达后,为了给潘金忠筹措更多医药费,加上贺诗清伤情未愈,所以才在贺诗清伤愈后依法将其进行行政拘留,这样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经调查,承办民警周元清与肇事驾驶人贺诗清的女婿吕某不存在“战友”关系,至于潘金忠所反映的情况不实。

二、 关于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承办民警对潘金忠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适用法律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法律条款,贺诗清无证驾驶车辆,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此事故主要原因。贺诗清驾驶的摩托车无交强险、安检等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但与此次事故形成无直接关联,而是应当依法对这些违法行为另行进行处罚。

三、关于事故认定书成因不清、不客观、不公正,徇私枉法的问题

潘金忠驾驶电动车在江城路机动车道上(江城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有绿化带设施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进行隔离)行驶,与贺诗清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次事故中,潘金忠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且此违法行为与该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此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潘金忠应当负事故相应责任。

四、关于承办民警周元清徇私枉法、敷衍搪塞、失职渎职的问题,承办民警在办理潘金忠交通事故案件中,调查取证真实,责任认定书的下达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条款正确、符合法定时效。因二轮摩托车肇事驾驶人贺诗清伤情基本痊愈,于2014年6月4日城区中队民警依法对贺诗清进行了行政拘留并督促贺诗清及其家属为潘金忠筹措医药费用。

2014年7月17日办案民警为维护伤者潘金忠的合法权益,专程聘请律师为潘金忠释疑。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