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杨**
- 诉求编号: 27502
- 诉求时间: 2014-04-2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14-04-26 10:25 网友yz861225向〖江陵县公安局〗提问,等待部门处理。
- 2014-04-28 09:01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部门id:272
- 2014-05-05 08:36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操作。
- 2014-05-14 12:23 通过审核2014-05-14 12:23:58
回复单位 | 公安局 | |
回复详情 | 杨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局户政管理部门十分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农转非”政策管理工作分工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45号)明确规定:对现行的“农转非”政策的调整或制定新的“农转非”政策,一律报请国务院审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都无权调整现行“农转非”政策的调整或制定新的“农转非”政策。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确定是国务院事权,地方无权制定相关调整政策。国家计划招收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办理“农转非”符合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自迁移户口之日起为非农业户口。新形势下未就业学生“非转农”现象已引起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正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消除户口性质造成的差别,但目前尚未明确“非转农”政策。 2、《湖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工作规范(试行)》规定:户口迁移应坚持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原则,以理由正当为迁移条件。 3、《荆州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便民利民若干措施》第17条规定:国家统招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两年内未找到就业单位,本人申请回原籍农村落户,经原籍地村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明确土地、宅基地和其他利益关系与户口登记分离的,可办理农村原籍落户手续。第26条规定:男性超过60周岁和女性超过55周岁或丧失自理能力,需投靠城市子女生活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第28条规定:在拟落户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配偶投靠落户,不受年龄、婚龄和有无职业限制。 综上所述,您可以按照自己实际居住地和就业情况,在符合相关条件前提下,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但户口性质暂不能转为农业户口。 江陵县公安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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