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退休次月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低于30年、女不低于25年;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从2001年1月我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制度起至退休当月实行不间断缴费,即实际缴费年限2017年不低于16年(即192个月),2018年不低于17年(即204个月),2019年不低于18年(即216个月),以此类推,今后退休时间每顺延1年增加实际缴费年限1年。
参保人员退休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按年缴纳,直至达到规定年限。补缴年限按退休当年规定缴费年限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选择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自愿选择按10%或5%的比例缴费;选择按年缴纳的,缴费标准按缴费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费。
据了解,诉求人2022年12月退休,需达到实际缴费264月,补缴标准按照补缴当年月缴费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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