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182459
- 诉求时间: 2022-10-1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2-10-17 15:24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2-10-17 15:45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江陵县 公安局】
- 2022-10-18 08:34 【江陵县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2-10-20 08:39 【江陵县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江陵县 公安局 | |
回复详情 | 网友您好: 变更姓氏所需材料 1、根据湖北省公安厅文件《鄂公安规【2022】1号文件》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八节项目变更更正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发生变化或者登记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更正登记,并提交与申报变更更正事项相关的材料。对公民申报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2、根据湖北省公安厅文件《鄂公安规【2022】1号文件》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八节项目变更更正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应当提交收养证明; (3)因涉外婚姻关系数变更姓氏的,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4)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应当提当《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年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功的条件; (5)属非婚生的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6)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可以随第三方姓的,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7)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8)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