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杨**
  • 诉求编号: 174409
  • 诉求时间: 2022-05-2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关于江城壹号房屋合同纠纷,监管部门有无调查后续

我于2022年2月14日,购买了监利市信达江城壹号8幢2单元301号房,总房款+贷款一共支付669276元,并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购房过程中我完全不知道到有购买车位的事情,开发商方面在让我签订相关协议时也从未告知过我有购买过车位,签署的相关协议也没有给到过我,后面我是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住建局办案人员手中才得知有该协议,当我看到协议时发现里面内容严重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我将此情况于2022年4月15日反应到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城所2022年4月19日该所办案人员要求我补充证据我也补充了,后面4月28日再次让我补充证据我也补充过去了,5月16日该所办案人员说约了开发商相关领导去见面聊,后续5月18日追问处理情况,告知我此事已经不该他管了有具体的办案人员后续也没有结果了,后续我在追问也没有回复过了,该问题我于4月15日反应到现在已经50天左右了,该所工作人员一直拖延 不作为,慢作为。这样的单位怎么能帮老百姓办好事情,怎么能维护市场秩序。

办理跟踪信息
  • 2022-05-27 11:03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2-05-28 16:5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监利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5-30 09:12 【监利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2-06-07 15:45 【监利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2-06-15 09:00 结帖评分:满意
回复单位   监利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详情  

经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我局于5月30日组织局法规股、纪检督察室对诉求人反映的情况调查了解。经查,诉求人于4月通过e线民生编号为171118的诉求件,反映:“湖北信达公司虚假宣传及合同金额与实际付款金额不符有偷逃税款一事”。我局红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后通过初查,并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如下:“1.关于投诉该地产虚假宣传一事我局红城所安排工作人员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目前,正在调查核实中。2.关于合同金额与实际付给不符一事建议投诉人向监利市住建局反映或向监利税务局诉求”。诉求人于4月15日联系红城市场监管所原任所长胡某,并提供了部分证据。红城市场监管所根据前期调查了解的情况以及胡所长转来的相关证明,于4月22日报请市局同意对湖北信达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由执法人员姚某与李某为案件承办人。立案调查期间,诉求人于4月27日再次联系上红城所现任所长黄某,并再次提供了其他相关证据,黄所长在电话中也告知了对湖北信达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的决定。目前该案正处于调查取证阶段。2022年5月18日,诉求人通过微信向红城所黄所长联系,要求了解案件情况,黄所长回复如下:“案件有专人办理,有些过程我也不知道,到时候告知会有专人联系杨先生”。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等下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根据上述调查了解的情况,我局从4月份收到编号为171118的e线民生诉求件起,一直在按程序进行处置,不存在一直拖延、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案件办结后,我局将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