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姚**
  • 诉求编号: 172961
  • 诉求时间: 2022-05-0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关于划子咀小区地下、地上车位的性质

本小区在公开出售地上、地下车位,咨询过物业和金投置业都不清楚车位性质。是否有权利出售车位,明确说明出售的车位不能办理产权。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2-05-06 19:55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2-05-07 09:4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住建局】
  • 2022-05-09 10:52 【松滋市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2-05-11 13: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松滋市 住建局
回复详情   关于诉求人反映小区出售地上、地下车位,咨询车位性质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均有明确阐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根据《荆州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物业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年。
关于诉求人提出“明确说明出售的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的问题,超出住建部门职责范畴,建议询问自规产权部门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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