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段**
- 诉求编号: 171530
- 诉求时间: 2022-04-0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医保异地手术及报销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2-04-08 22:02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2-04-09 11:2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04-09 15:18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公安县 信访局〗。
- 2022-04-11 09:24 【公安县 信访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2-04-12 11:13 【公安县 信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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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公安县 信访局 | |
回复详情 | 根据荆政办发【2020】24号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规定(一)住院起付标准。荆州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800 元,三级医院1200元;荆州市外医院1800元。起付标准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不计入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恶性肿瘤参保惠者因放化疗、靶向治疗在本市住院每年度支付一次住院起付线。 (二)佳院报销标准。政策范国内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甲类基本医疗费用:三级医院报销65%,二级医院报销80%.一级医院报销 90%乙类基本医疗费用(含医用材料):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10%后再按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含转诊转院) 单次住院医用材料投销限额4万元。 第三十一条规定 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人员需要转诊转院的,应遵守转诊管理规定,实行差异化的报销政策。在市城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需转诊;因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需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到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指定的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 1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个人先自付费用不计入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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