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常**
  • 诉求编号: 162033
  • 诉求时间: 2021-10-1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求解决灵活就业农工缴费问题!

关于离开土地实现灵活就业的参保农工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缴费的问题

随着国有农场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土地流转规模逐年增大,离开土地到城镇经商务工的参保农工越来越多,但这部分人员仍按企业在岗职工缴费比例(24%)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压力大,甚至出现断保现象。离开土地实现灵活就业的参保农工希望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缴费。2016年至2017年,农场管理区曾多次向江陵县人社部门反映要求解决以上问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县“两会”上也提出建议。2017年8月,江陵县人社局曾向农场管理区领导和联名政协委员回复,由于省人社厅没有明确规定,离开土地实现灵活就业的参保农工至今未能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缴费。

当前,全市在开展思想破冰大研讨活动,请求市人社局领导百忙中调研以上问题,争取早日解决。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10-15 14:25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10-25 14:5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江陵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10-26 14:37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10-27 15:15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10-29 10:12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1-10-30 08:58 结帖评分: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根据《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3〕125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农垦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参保的农垦企业(或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执行(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2019年5月后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其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可按当年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00-300%进行核定。2015年,《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农垦企业和农牧业良种场农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鄂人社发﹝2015﹞60)对农垦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规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出调整,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随单位参保的农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再按照当地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改为在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按照实际收入核定。

据此,如农业职工仍随单位参保,其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应按上述办法执行,此复。

补充评价

对回复意见是满意的。本来问题的核心是农工离开土地务工经商、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不依靠土地谋生,实现了灵活就业,应该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缴纳(接续)养老保险。回复意见中虽然没有提到“灵活就业”几个字,但是完全可以理解为:若农工离开单位(农场),不随单位(农场)参保缴费了,即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在个人窗口或手机平台缴纳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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