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159604
  • 诉求时间: 2021-09-1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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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在老家建房,想了解相关政策

你好,我是八岭山镇太平村人,上大学期间户口转到武汉,毕业后我把户口迁回了原籍,但我的户口是一本单独的户口本与家人的户口是分开的(非农业),户籍地址是八岭山镇太平村。请问我的户籍还属于太平村吗?我在太平村是否有建房资格?

本村已建房村民说政府要求按每人60平方建房,不得超过,这种说法属实吗???如果属实,我家两本户口,一名老人一本,我老婆及孩子一本,是否能两本加按4个名额算?

根据《荆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房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得超过10米。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9-10 12:03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9-10 16:3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八岭山镇】
  • 2021-09-13 15:32 【荆州区 八岭山镇】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1-09-13 15:33 【荆州区 八岭山镇】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荆州区 八岭山镇
回复详情  

 经咨询我镇规划管理办公室,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根据《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区政发〔2021〕4号)文件第四条:“1.主体合法原则。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市民户口为非农业户口,其不具有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权,不具有农房建设资格。

    2.每人60平方建房,不得超过的说法,该说法不实。根据《中共八岭山镇委员会办公室 八岭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规范土地规划管理和建房管控秩序的通知》(八办发〔2020〕31号)文件中建房规模控制规定:“符合条件的建房申请,按房屋居住人口数控制面积:居住1-2人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60m2;居住3人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m2;居住4人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m2;居住4人以上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40m2。”“建筑层数控制不超过二层半,檐口高度不超过8米,全房总体高度不超过11.5米。”“附属房面积不得超过60m2,檐口高度不超过3米。”根据《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区政发〔2021〕4号)第四条:“4.规模适度原则。建制镇(集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农民建房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及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审批细则”。八岭山镇人民政府具体审批细则正与荆州区相关科局进行对接,对前期方案进行修改,待修改完善后具体实施。

回复单位   荆州区 八岭山镇
回复详情  

经咨询我镇规划管理办公室,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根据《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区政发〔2021〕4号)文件第四条:“1.主体合法原则。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市民户口为非农业户口,其不具有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权,不具有农房建设资格。

2.每人60平方建房,不得超过的说法,该说法不实。根据《中共八岭山镇委员会办公室 八岭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规范土地规划管理和建房管控秩序的通知》(八办发〔2020〕31号)文件中建房规模控制规定:“符合条件的建房申请,按房屋居住人口数控制面积:居住1-2人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60m2;居住3人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0m2;居住4人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m2;居住4人以上的,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40m2。”“建筑层数控制不超过二层半,檐口高度不超过8米,全房总体高度不超过11.5米。”“附属房面积不得超过60m2,檐口高度不超过3米。”根据《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区政发〔2021〕4号)第四条:“4.规模适度原则。建制镇(集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农民建房宅基地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及第二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审批细则”。八岭山镇人民政府具体审批细则正与荆州区相关科局进行对接,对前期方案进行修改,待修改完善后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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