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陈**
  • 诉求编号: 151132
  • 诉求时间: 2021-05-1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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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的通知

2020年4月4日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提到产权房(主房)征迁补偿标准。请问该补偿标准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如果主房和安置房1:1调换后是否还存在该补偿?在1:1调换的前提下,对主房有何补偿?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5-13 20:07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5-14 08:5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 2021-05-14 21:29 【市直部门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回复详情  

荆州开发区房屋征迁对被征迁居住房屋有两种方式: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被征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荆州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内容钢混结构重置价每平方1360元;砖混结构重置价每平方1100元;砖木结构重置价每平方850元。该条补偿的适用条件为:货币补偿(即被征迁房屋不做产权置换)。被征迁房屋为钢混结构的按居住房面积每平方1360元进行补偿;砖混结构的按居住房面积每平方1100元进行补偿;砖木结构的按居住房面积每平方850元进行补偿。主房和安置房1:1调换后不存在该补偿。

在1;1调换的前提下,对主房的装修、隔热层、固定设施等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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