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陈**
  • 诉求编号: 149599
  • 诉求时间: 2021-04-1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关于朱河镇芦陵学府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

我是荆州市监利县朱河镇芦陵学府的业主,我所居住的小区从2014年购置该商品房以来至今仍未能办理属于自己的产权证。基于目前小区办理不动产权证暂时无希望和每次政府的答复是“专班多次召开了座谈会协商研究,力争克服困难,尽快为群众解决好办证问题”我们想明确知道政府到底为我们做了哪些实实在在工作?这样才能打消我们的顾虑,让我们看到希望。1、镇政府回信提到:“镇政府向公安机关申请协助收回公司账本,注销该宗地抵押”这个申请是什么时候向公安机关申请的?公安机关那边对此事是否有进展?2、镇政府回信提到:“芦陵学府办证问题有专门的领导进行包保”,请问该领导是谁?我们是否可以定期去该办公室了解情况和进度?3、镇政府回信提到:“专班多次召开了座谈会协商研究”,请问召开座谈会都达成了哪些共识,取得了哪些进展?目前的主要问题点卡在哪里?4、镇政府回信提到:“朱河镇政府一直在为芦陵学府办证问题做工作,绝不会与天丰置业恶意串通损害群众利益”如果朱河镇政府与天丰置业之间没任何关系、无过错、无责任的情况,为何法院作出以下认定?我们表示不理解根据: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1023民初2065号文书所显示(具体事情经过中国裁判文书可以查询):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天丰置业公司、朱河镇政府明知芦陵大道、振兴大道的工程款应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方清香,却又在2014年7月8日与城建村委会签订的《房屋还建与道路施工工程支付联合协议》中约定用道路工程款为还建义务担保,就是用应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来为天丰置业公司的还建义务担保,天丰置业公司与朱河镇政府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损害了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的利益,担保应属无效”。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监利县天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监利县朱河镇城建村民委员会房屋还建款10000000元;二、由被告监利县朱河镇人民政府对被告监利县天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监利县朱河镇城建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5、希望镇政府正视老百姓所反应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回复,我们从你们的回复中已经知道了目前不容易办证,我们也知道了开发商找不到藏匿了,这个你们就不需重复回复了,只对以上所列你们回信中我们没有明白的问题进行回复,谢谢!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4-19 11:20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4-19 11:5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监利市 信访局】
  • 2021-04-19 14:30 【监利市 信访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4-19 14:30 【监利市 信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1-04-20 13:44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监利市 信访局
回复详情   经朱河镇人民政府调查,2014年7月,监利县天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朱河镇投资开发兴建芦陵学府小区,小区共148户,因公司法人代表杜荆陵经营不善,公司亏损负债,杜荆陵已逃逸匿藏,无法联系,芦陵学府148户的不动产权证没有办理。 2019年朱河镇人民政府发文《关于段雾甲反映朱河镇芦陵学府小区信访事项的办结报告》朱政文〔2019〕32号,文件对芦陵学府小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问题,作出了处理如下意见; 因时间跨度较长,天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账本流失,造成无法对业主进行核实,镇政府向公安机关申请协助收回公司账本,注销该宗地抵押,注销后,邀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后再办理不动产权证,芦陵学府小区居民如和开发商有经济纠纷,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朱河镇政府一直在为芦陵学府办证问题做工作,绝不会与天丰置业恶意串通损害群众利益。芦陵学府办证问题有专门的领导进行包保,专班多次召开了座谈会协商研究,力争克服困难,尽快为群众解决好办证问题。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