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张**
  • 诉求编号: 148989
  • 诉求时间: 2021-04-09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国企特发幸福里虚假宣传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幸福里的业主,于 2019年10月在幸福里购置房产一套,现面临交房,发现房子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与前期宣传严重不符

1:特发前期宣传,首层架空用于设置儿童娱乐区、健身区等,但目前南区三栋楼首层均被用于公共服务 用房

2、南区入户大门以矮铁栅栏遮挡,简陋且无安全性

3、公摊面积过高,存疑:三梯四户,公摊面积分摊系数高达36.6%,开发商曾告知首层架空为赠送面积,但无法出示公摊面积明细图,对此表示强烈质疑

4、公租房与业主活动区域无明显分界

5、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设置不合理:设置在小区门外,且未加装充电桩和遮雨棚等

希望各位领导能帮我们尽快解决以上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4-09 12:38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4-09 15:0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 2021-04-12 08:52 【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4-19 09:39 【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回复详情  

关于特发幸福里投诉调解的情况说明

近期我所接到上级转办的关于特发幸福里小区的投诉共39件(49日上午前接到投诉件29件,49日上午至411日接到投诉件8,412日至413日接到投诉2件),其中阳光信访5件、12315平台3件、E线民生31件。因相关投诉内容类似,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对口沙北实验学校”、“一梯一户”、“首层架空”等宣传与现实情况不符的问题以及其他规划方面的问题。根据投诉人举报的被投诉方涉嫌虚假宣传的相关描述,我所与投诉人取得联系,让投诉人联合推荐选取业主代表34名,到我所与开发商代表进行沟通,反映诉求。

202149日上午,我所组织投诉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投诉方5名业主代表,被投诉方1名代表,在我所二楼会议室进行当面沟通。5名业主代表主要反映了如下几个问题:1、首层架空层购房时宣传为儿童游乐设施,现实情况南区首层架空层变成了物业、社区、党群办公用房;2、南区的围墙栏杆高度过低,安全系数不高;3、南区和北区的绿化率有差异,南区的绿化率远低于北区;4、南区的大门以及车库入口的顶棚和北区的不一样,比北区的大门差;5、小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置在小区外,安全系数不高;6、南区的12号楼为政府公租房,不是小区业主,安全系数不高。

被投诉方特发幸福里开发商代表根据投诉方业主代表提出的问题现场给出回复,回复称:1、南区首层架空层作为物业、社区、党群办公用房是通过规划审批的,不存在中途更改规划用途的行为;2、南区的围栏高度为1.1米,建设时已报批,符合规范,后期根据业主需求,在不影响美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加高;3、南区和北区的绿化率不应分开来计算,在建设报批时是整个小区的绿化率统一计算,小区的整体绿化率符合相关标准;4、南区的大门以及车库入口的顶棚建设已报批,符合相关规范;5、小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置是根据规划报批建设,在小区交房业主入住后,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物业牵头搜集业主意见后可以考虑更改停放位置;6、南区的12号楼为政府公租房,是根据规划建设配套移交给政府,不可能和南区进行分割。以上的相关内容和建设规划,在营销中心均有规划公示牌和风险提示牌进行公告。

根据双方现场沟通的情况,投诉方业主代表表示对被投诉方的回复不满意,第一次调解的结果为失败。经双方商议,于416日在我所进行第二次调解。

作为投诉调解方,根据投诉件的内容和市场监管局的职能范围,我所只能依据投诉件内关于“对口沙北实验学校”、“一梯一户”、“首层架空”等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受理相关投诉,但在49日投诉双方现场当面沟通时,投诉人业主代表只提及了“首层架空”的相关内容且被投诉方已给出了解释,投诉人业主代表并未提及“对口沙北实验学校”、“一梯一户”等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其他涉及建设规划的问题不属于市场监管局的职能范围。

针对416日第二次调解的方向,我所将通知投诉双方,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投诉双方的资质。被投诉方特发幸福里开放商代表需持公司委托授权书,代表公司与投诉方进行沟通;投诉方业主代表34人需持投诉人的联名推荐书指派其为业主代表,将相关诉求进行汇总,与被投诉方进行沟通,反映诉求或者举报被投诉方涉嫌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2、投诉方业主代表在反应具体情况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主要为前期买房签订合同时的对口沙北实验学校”、“一梯一户”、“首层架空”这三个方面与现实情况不符的问题,合理表达自身诉求;3、关于南区的绿化率、车棚顶、非机动车停放地点、12号楼为政府公租房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局的职能范围,投诉人的相关诉求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进行改进。

416日我所组织投诉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的主要目的,是促成投诉双方进行深度沟通,投诉方明确表达自身合理合法诉求,被投诉方根据投诉方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以及给出解决方案。我所会根据投诉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被投诉方的回复,向上级领导汇报相关情况,来决定是否对被投诉方进行立案调查。

416日上午,我所接到投诉方业主代表之一的电话,请求将原定于416日上午的第二次调解延期,原因是投诉双方在立新派出所的组织下于415日在特发幸福里营销中心进行了当面调解,但投诉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投诉方觉得立即组织第二次调解不会有更好的效果。我所随后与被投诉方取得联系,在通知其调解延期的同时询问了相关情况。被投诉方陈述称,因投诉方特发幸福里业主在微信群讨论想要通过去市政府静坐的方式表达诉求,立新派出所收到上级部门网监中心的通知,立即组织投诉双方在特发幸福里营销中心进行当面沟通和调解,并告知投诉方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解决诉求,现场参加调解的有投诉方特发幸福里业主30余名,被投诉方特发幸福里参加调解的有项目总经理、项目专员、法务人员等5名,通过立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现场调解,投诉方对被投诉方的回复表示不满意,调解结果为失败。

因投诉方仍未向我所提供有关被投诉方涉嫌虚假宣传的证据材料,且请求将原定于今天上午的第二次调解延期,现调解工作暂停,等待后续处理。

立新市场监督管理所

20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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