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尹**
  • 诉求编号: 145499
  • 诉求时间: 2021-01-3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破产安置企业职工如何补缴社保费

本人系1995年进厂工作的原活力28集团(荆州)宏达纸品厂(破产清算中,企业状态为:吊销)职工,2004年12月宏达纸品接上级部门通知停产清算,本人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为:“甲方负责为乙方缴齐截止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社会保险费”(附件1)。协议书签订后,因家庭经济状况原因,本人外出打工至2020年6月,期间(2005-2020年)社会保险费全部按灵活就业人员足额缴纳。因本人即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到市社保局查询相关政策,才发现宏达纸品厂一直没有履行《协议书》中的第三条,本人1995-2004年社保费为“欠缴”状态。经多方查找后,本人找到宏达纸品厂留守人员反映情况,并催促企业履行协议。直到上周宏达纸品厂方才答复:根据《鄂人社发【2019】27号》文件相关规定(附件2),所欠社保费由企业负担20%;个人负担8%。

明明是宏达纸品厂违约不履行协议导致欠费,而且当年宏达纸品厂每月都在本人工资中扣除了社保费个人部分,为什么现在还要本人负担8%的个人部分?请问:1、宏达纸品厂引用该条款所做的答复是否正确?2、破产安置企业职工补缴社保费可以参照什么条款执行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1-30 11:21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1-30 14:4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02-02 09:47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2-03 08:56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1-02-03 09:15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经核实,尹小兰(1026980637)欠缴19953月至199812月养老保险费情况属实。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请向用人单位提出缴费述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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