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熊**
- 诉求编号: 145051
- 诉求时间: 2021-01-2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1-01-24 11:27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1-24 15:2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01-26 15:32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1-26 15:32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荆州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回复详情 | 该市民反映的是荆州绿地之窗二期精装修项目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施工总承包为南大公司(其承接10、11号楼),其下属劳务公司为襄阳市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李鑫公司)。经李鑫公司确认,李鑫公司拖欠包括李浩在内的163名农民工工资4701892.00元。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2020年9月15日,荆州区劳动监察部门长途奔赴武汉对施工总包南大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荆区人社监改令〔2020〕20号),南大公司在限期内未改正。2020年10月22日,对南大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荆区人社监理先告〔2020〕1号);2020年11月3日,对南大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荆区人社监行处〔2020〕1号),南大公司在限期内未履行清偿的处理决定。2020年11月25日,对南大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荆区人社监罚先告〔2020〕1号);2020年12月1日,对南大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荆区人社监行罚〔2020〕1号),该公司在限期内未缴纳罚款。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荆州区人社局将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对南大公司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催告书》,如10日内南大公司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即清偿拖欠的工资及缴纳罚款,荆州区人社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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