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文**
  • 诉求编号: 145050
  • 诉求时间: 2021-01-2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不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第二次反馈)

背景简介:

1、本人于2018.7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租赁期时间:2018.7.1-2019.6.31,租金一次性缴清(含一年租金、物业费及维修基金);

2、因2019.6-2019.12休产假,未能及时对接。疫情过后本人秉着不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原则,主动联系询问,经多方打听,最终确定公租房管理部门,本人于2021.1.18去甲方所在地申请退房,但甲方要我续交2019.6.31-2021.1.18期间所有费用(租金、物业费);

3、本人已于2021.1.18在e线民生反馈诉求(诉求编号:144685),甲方已回复,但与事实不符,现继续申诉;

申诉点如下:

①公租房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其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签,一年租金一次性缴清,按照合同第八条(二)约定:期满前三个月,如乙方未提出续租需求,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但合同中未注明如何办理退房事宜。为保证公租房公共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甲方作为政府公租房租赁管理部门,应有责任以电话或者挂号信方式及时通知乙方前来办理退钥匙、退房等手续。在合同期满日(2019年6月30日)至今,本人未收到甲方关于办理退房事宜的电话或者其他形式通知,这与甲方回应的“甲方单位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方式催促办理缴纳所欠租金”事实不符。

②本人认为,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后,甲方未与我进行任何沟通,我本人也未继续申请续租。本人租赁期内费用已缴清,不存在拖欠租金及物业费等问题。本人办理退房手续时,甲方要求本人缴纳费用是不合理的。

③2019.6.31-2021.1.18,甲方未与我签订任何合同,甲方要求本人缴纳合同之外费用亦不合理的。

感谢各位领导调查清楚原因,不胜感激!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1-24 11:20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1-24 15:2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1-01-26 11:52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1-26 11:52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1-01-27 08:29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详情  

您好,您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另我单位工作人员平时的工作绩效和工资挂钩,故工作人员不可能不催促,特此说明。

补充评价

1: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房屋租赁期及自然终止约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不应强制按照《合同法》内容生搬硬套。 2:未收到甲方任何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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