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物权法》《民法典》对车位归属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经过我局调查,您反映小区私人侵占的这个车位属于该小区规划内的停车位,开发商于2017年已出售给个人,因欠他人债务于今年7月份抵偿给债务人(陈香18272247553),现债务人为了变现,在该车位上加装栏杆公开转让出售。 相关情况已电话同您沟通,鉴于您仍有异议,认为该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议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举证、法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全体业主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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