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钟**
  • 诉求编号: 144001
  • 诉求时间: 2021-01-0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关于补缴车船使用税的问题

本人车辆的车船使用税已缴纳至2020年11月。因疫情至车险延期,造成未及时缴纳2020年12月的车船使用税。2021年1月再次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要求客户补纳2020年及2021年全年车船使用税。

请问:1、如何补缴2020年12月的车船使用税?2、是以“按月计费”的标准进行补缴,还是以2020年全年计税额进行补缴?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1-07 00:07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1-07 10:1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税务局】
  • 2021-01-07 16:13 【市直部门 税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1-07 16:13 【市直部门 税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税务局
回复详情   已向诉求人进行了解释,诉求人表示已了解相关政策。 正常情况下,2020年12月保险到期车辆,应当在12月续保时缴纳2020年当年的车船税。 但受疫情影响,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及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湖北地区2020年度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保障期间自动延长一个月。因此,原2020年12月保险到期车辆,其保险保障期间延长至2021年1月。 所以,该部分车主在2021年1月续保时,首先应补缴2020年度的车船税。同时,由于车险延期,原12月份到期车辆保险的计费周期也将永久性的调整至1月起始,因此2021年1月续保时,还需缴纳2021年度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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