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秦**
  • 诉求编号: 143881
  • 诉求时间: 2021-01-0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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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老年歌舞厅严重扰民

郝穴镇西湖社区西湖路大桥口旁金典歌舞厅扰民严重

1.装修设施未按照歌舞厅隔音要求装修,没有隔音门,隔音棉。

2.每天放外音到凌晨1点,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

3.没有任何消防设施,没有消防通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办理跟踪信息
  • 2021-01-05 09:06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1-01-05 09:5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江陵县 生态环境分局】
  • 2021-01-05 16:30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江陵县 文化和旅游局 〗。
  • 2021-01-08 09:03 【江陵县 文化和旅游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1-01-08 09:03 【江陵县 文化和旅游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1-01-08 09:03 【江陵县 文化和旅游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江陵县 文化和旅游局
回复详情   您于2021年1月5日反映江陵县郝穴镇西湖社区西湖路大桥口旁金典歌舞厅噪音扰民的投诉,接到信访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执法人员了解情况,江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海涛同志对相关业主宣传了法律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请您联系江陵县环保局执法大队张东方同志予以解决此问题。 最后,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江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回复单位   江陵县 文化和旅游局
回复详情  

您于2021年1月5日反映江陵县郝穴镇西湖社区西湖路大桥口旁金典歌舞厅噪音扰民的投诉,接到信访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要求执法人员了解情况,江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李海涛同志对相关业主宣传了法律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请您联系江陵县环保局执法大队张东方同志予以解决此问题。

最后,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江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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