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黄**
  • 诉求编号: 142198
  • 诉求时间: 2020-12-0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业主的车能停到小区吗

枫庐小城没有地面车位,只有地下车库,且目前的状态是还空余200多个车位无人购置,请问业主能否按荆州的市场定价停车费,将车停入地下车库缴纳停车费?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12-02 09:37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12-02 10:4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2-02 15:26 【市直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12-02 15:26 【市直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12-04 15:41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详情   依据《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价房服〔2018〕43号 规定,对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车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车费标准的,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停车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主体应书面公告,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预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可优先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设备建设维护;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车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车费标准的,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停车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主体应书面公告,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补充评价

小区没有地上停车位,地下停车场空余200多个未出售,请问业主的车能停进地下车库,按要求缴停车费。这不是收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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