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141712
  • 诉求时间: 2020-11-22
  • 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配电房嗡嗡嗡噪音,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工作

尊敬领导 你好!本人在荆州市松滋城南惠隆佳苑购买电梯房一套!现在因为配电房嗡嗡嗡噪音,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工作!配电房内无任何降噪处理和隔音设施!因为噪音孩子在家总是无故发脾气,老人睡不好经常头晕!我们更是因为噪音,常常精神恍惚!胡思乱想!找到各部门去理论,没有人正面回复,总是推脱责任!配电房设施是开发商私自购买!本人怀疑此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它能运行!但是它产生的噪音比其他小区噪音大多了!本人测试分贝白天黑夜都在60分贝以上!本人是合法公民,爱国爱党!可是现在住进小区房间,连最起码的休息逗休息不好!常常胡思乱想,是不是要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才会引起部门关注呢?自己本来温馨的家,因为噪音变得不敢回家不愿意回家!国家说的依法治国!保障全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恳请政府出面协调督促各部门履行职责!早日解决噪音问题!本人意愿 一 ()重新选址或者更换油式变压器一绝后患)二(对该设施请专业人员进行降噪隔音处理 一号和三号箱子对调 配电箱外面盖个房子 现在只有三号机器工作 其余没工作)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11-22 16:41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11-22 16:4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住建局】
  • 2020-11-25 08:48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松滋市 生态环境分局 〗。
  • 2020-11-27 10:0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无部门能办理】
回复单位 e线民生栏目组
回复详情 您好,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处理因这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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