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尹**
  • 诉求编号: 141639
  • 诉求时间: 2020-11-2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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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名其曰“施救费”吗?

2020年11月17日,由于我在11月7日发生的一起轻微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于是我要求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开具一份责任认定书,然后警官根据法律,需要提证,开了扣车凭证,依法扣了我的车,然后叫来了拖车,从二大队门口拖走了我的车。

2020年11月20日,二大队交警通知我去拿责任认定书,给了我取车的凭证,然后我到了荆州市荆博汽车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拿出了取车凭证要求取车,然而他们需要我缴纳550元,才能给我放行,经过沟通,没有办法,只得缴纳了5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这550元钱,不应该是二大队承担吗?

难道这是潜规则,希望有一个满意的答复。

附加图片:

e线民生问题

e线民生问题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11-20 21:03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11-21 11:0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交管局】
  • 2020-11-26 09:34 【市直部门 交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12-02 15:48 【市直部门 交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交管局
回复详情  

收到问题反映:收取拖车费不合理的问题。收到情况后,二大队事故中队负责人第一时间与诉求人尹先生进行电话联系沟通,诉求人反映的交警进行拖车实际上是出警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扣留事故车辆。关于拖车费问题,车辆拖车费用由拖车公司收取,具体价格由物价部门进行定价,与交警部门无关。尹先生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解释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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