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杨**
- 诉求编号: 140326
- 诉求时间: 2020-10-2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关于‘‘沙市区紫荆量贩店’’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10-28 19:47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10-29 10:3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10-29 15:05 【沙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10-30 17:09 【沙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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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沙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回复详情 | 1.目前该案件还处于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没有作最终裁决,而且根据《湖北省劳动仲裁证据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而本案中,申请人并未就申诉事项提出相应的证据(有录音资料及庭审记录佐证),且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反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另外,申请人如果认为本案仲裁员有不公正裁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申请仲裁员回避,或者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已与诉求人电话联系,申请人表示愿意调解并提出调解方案、被申请人也同意调解并对申请人提出的方案予以认可,后续,本委将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办件单位:仲裁院 联系人:臧颖 联系方式:824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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