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黄**
- 诉求编号: 140308
- 诉求时间: 2020-10-2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0-10-28 16:12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10-28 16:4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江陵县 公安局】
- 2020-10-29 15:35 【江陵县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10-29 15:36 【江陵县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江陵县 公安局 | |
回复详情 | 网友您好: 收到您的咨询件后,我们了解到您想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的诉求,根据2015年4月27日荆州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荆州市公安局贯彻落实〈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荆通(2016)26号文件)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取消农业人ロ与非衣业人ロ户ロ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ロ。控制城乡人ロ到农村落户。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的,或者因离婚退伍、学生毕业等原因已返原籍地务农的,或者在城镇积累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继承、受赠与父母共同居住等能够证明合法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且经常居住的房屋,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以及户籍在农村的人员之间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申报材料:(一)落户申请;(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证;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四)亲属关系凭证;(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六)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同意落户的证明。 江陵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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