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138510
  • 诉求时间: 2020-09-2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个人与公路局的门面纠纷

本人李家春于2015年与公路局签订了5年的门面租赁合同,于去年年底到期,到期后我明确表明继续租门面,并且缴纳半年房租一万二千五百元整,加上今年疫情国家免半年房租,相当于我们租赁关系持续到2020年底,但是公路局于2020年九月份,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就要把门面租给别人,不再租给我,并且把责任一再推脱,强制性的要收回门面租给别人,于是产生了很大纠纷,希望有关部分能合理解决这个事情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9-24 22:43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9-25 10:2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信访局】
  • 2020-09-29 09: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 2020-10-09 15:09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公安县 交通运输局 〗。
  • 2020-10-09 17:36 【公安县 交通运输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10-16 10:55 【公安县 交通运输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10-17 21:22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公安县 交通运输局
回复详情  

经调查,诉求人李家春与我县公路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房屋租金标准为每年2.5万元。合同到期后,李家春于2020年1月13日向我县公路局缴纳半年房租1.25万元(即租金缴纳至2020年6月30日止),此后,李家春未缴纳过租金,也未与我局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其房屋租赁期限已到期。

我县公路局门面房屋属国有资产,根据国资委相关规定和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门面均属国有资产,严禁私自转让、转租,一经发现,门面收回,损失自负。”我县公路局准备签订新一轮租赁合同时调查得知,诉求人在明知自己无权私自转租房屋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22日,将其承租的我县公路局6号门面以每年4.5万元的价格转租给许阳辉。因诉求人私自转租房屋,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我们应收回门面,相关损失和责任由诉求人承担。

诉求人李家春称其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疫情期间房屋租金减免问题,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疫情期间房屋减免优惠措施应由实际承租人享有,李家春于2020年4月22日已将其房屋转租给他人,诉称由其享有减免优惠与相关政策规定不符,其诉称其租赁期限持续到2020年底更无事实及政策、法律依据。

综上,诉求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下一步,我们将会与诉求人就其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并依法依规处理此事。

2020.10.16

补充评价

您好,公路局已经三番五次推脱,耽误我正常的工作就此对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对于此次我真的非常气愤,我转租给别人4年,公路局早就知道,法律规定超过6个月以上,出租人就是默认承租人转租,公路局既然是默认,就无权再以转租为理由收回门面,合同上明确规定我享有优先权,每年我都是以年为单位给公路局交房租,由于疫情影响,国家减免半年房租,6号门店是我李家春交的房租,理应是我李家春享受免租金半年,而不是房租找我收,免半年却给到别人享受,那么我的租金就是交到2020年12月30号,我转租给别人每年收取4.5万元房租是包含合理的少许装修费,这是双方都同意的,2015年我在6号门店经营一年品牌店,装修费用花了25万元,如果公路局强行收回门店,对我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理应由公路局赔偿,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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