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丁**
- 诉求编号: 136103
- 诉求时间: 2020-08-2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房屋继承是否收取个人对所得税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8-24 12:58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8-24 14:3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税务局】
- 2020-08-25 08:52 【市直部门 税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8-25 08:52 【市直部门 税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系统提示:部门已回复,用户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价,系统自动认定为满意。
回复单位 | 市直部门 税务局 | |
回复详情 |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件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关于个人所得税房屋继承方面并未出台新政策,参照以前的优惠政策执行。 | |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
部门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