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蔡**
- 诉求编号: 135022
- 诉求时间: 2020-08-0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20-08-07 16:03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8-07 16:5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监利市 住建局】
- 2020-08-07 16:57 【监利市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8-17 14:45 【监利市 住建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监利市 住建局 | |
回复详情 | 一、经查,该小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合法,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为合格工程,局部门窗渗水、条形窗密封不严不实、粉刷层空鼓、楼板裂缝等局部质量瑕疵通病问题,开发企业也一直在履行保修义务。同时,我局已责令开发企业要及时与业主进行沟通,快速解决业主的合理诉求。 二、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单位为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公司,该行为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标准也在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 三、武汉天鼎源物业服务公司为支持地摊经济的发展,对小区周边的地摊进行供电,但所接线用电全是商业用电,均由物业企业的商业用表支出,未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滨江天悦小区地下车库业主可以自由停放,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因此,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如果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但不能销售给小区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都对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的收费做了详细规定,允许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停车费和车库(位)物业服务费。 同时,我局已要求物业企业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改造服务方式,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对业主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整改和落实。 另外,诉求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可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侵害业主权益的问题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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