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陈**
- 诉求编号: 132739
- 诉求时间: 2020-07-0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物业收钱不办事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7-06 13:15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7-06 16:2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江陵县 住建局】
- 2020-07-09 10: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系统提示: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应答,系统自动认定为不满意。
回复单位 | 江陵县 住建局 | |
回复详情 | 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经查证,情况属实。 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此,我局已督促小区物业人员依法履职,迅速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已联系告知您。您表示理解和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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