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韩**
  • 诉求编号: 130298
  • 诉求时间: 2020-06-0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天然气费用增加十倍无合理解释

2020年6月6日

2020年,5月23日,(农历闰四月初一)应朋友之邀到郊外散心,一天下来汗流浃背,晚上八点回家后急于洗澡,可是天然气没气,无法使用热水,只得用凉水洗澡。第二天看到家门处有一张天然气欠费第三次催费并停气通知,于是老婆用微信缴费方式按照《催费并停气通知》上的表明的费额全额补缴费用(305.00元,)叁佰零五元整。

此后查看历史缴费记录发现,此次催缴的费用高出历史用气量近十倍,随即到天然气服务公司提出疑问,要求得到合理解释。5月25日上午本人再次到天然气服务公司提出要求得到合理解释的诉求,(因抄表工作人员无法提高原始查表记录)随即在天然气服务公司索要历史用气记录,记录上显示查表记录时间是2020年5月23日。

至此,问题就来了。第一:

①《催费并停气通知》的依据或者叫记录是2020年5月23日的,天然气服务公司以此为据发出第一次催费很正常,但第一次催费就“断气”有何依据?

②如果说2020年5月23日的《催费并停气通知》是第三次,那么前两次“催费”的依据是什么?

③如果说2020年5月23日的“催费”是第三次,那么5月份究竟是几号查的表?随之所发的“催费通知”发没有?发给谁了?我认定:此中不能排除工作人员失职之嫌;相应的催费通知的时间也有造假之嫌。

问题二:2020年2月3日缴费额是34.70元;2020年3月缴费额是29.28元,两月相加缴费是63.98元。2020年4月份未缴(未接到通知)到2020年5月在(未增加燃气用量的情况下,燃气费一下子就疯涨到305元,实在有悖常识。据此本人要求天然气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提供历年、月抄表流水原始记录(这是一项最基本的工作流程和常识)可是天然气服务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一直敷衍塞责。

问题三:我提出天然气用量不正常陡增,希望天然气服务公司也能从技术上做一些工作,(比如查漏、或天然气表是否运行正常,)以免造成不该发生的事故,天然气服务公司的同志说:“你出钱报修”!听罢我无语了。

问题四:面对本人的基本要求,我得到了天然气服务公司负责投诉工作的同志热情接待,却至今“问题无解”。无奈之下我想斗胆咨询一下政府领导,如此关系到民生的小问题,虽然天然气公司是民营化企业,但政府是否还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是什么单位?我们有疑问该找谁提出我们的基本诉求?我想人民政府的市长也不愿意听任基层的不作为吧。更不愿意你的市民因如此区区小事对政府耿耿于怀吧?

我向市长热线也是无奈之举哟,请理解。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6-05 11:21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6-05 12:0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天然气公司】
  • 2020-06-05 17:44 【市直部门 天然气公司】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6-09 14:32 【市直部门 天然气公司】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天然气公司
回复详情  

您好,在收到您的诉求后我司第一时间安排对您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同时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与您沟通并对您家里的燃气设施进行检修。 您所反映的欠费停气问题,工作人员5月5日进行抄表,5月12日进行短信提醒缴费(由于您手机号码更换后未告知天然气进行更新未收到短信提醒),5月15日工作人员上门贴单提醒,在仍未缴费的情况下5月23日工作人员再次上门贴单提醒,通过三次缴费提醒后仍未缴费的,我司才会进行关停。您所反映的气费异常因工作人员抄表时看错数字导致之前抄表时少抄了100立方的气量,工作人员上门与您核对燃气表数据进行了沟通解释并进行诚恳道歉,同时我们也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学习,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您所反映的出钱报修的情况为误解工作人员意思,工作人员上门时已与您进行沟通解释,为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当客户对燃气计量表数据准确性提出质疑时,工作人员会告知可以由用户先行缴纳拆装费40元,由质量监督局进行校验燃气表,如燃气表有问题,拆装费40元和燃气表计量产生的误差由我司承担,如燃气表没有问题,拆装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感谢您对我司工作的监督,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一直以来是我司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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