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李**
  • 诉求编号: 124217
  • 诉求时间: 2020-04-02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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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福珠宝一隆广场店欺诈消费者

本人于2015年3月28号在荆州市沙市区张万福一隆广场店以价值2399元的钻戒(钻戒在张万福购买)再加4774元现金换购了一款钻戒(该钻戒原价8016元,购买时做活动优惠843元后价格为7113),签订协议承诺3年后保值回购钻戒,5年后增值10%回购钻戒。协议第四条回购应扣费用除了刷卡扣点款扣除95元以外无任何费用。

今年3月28日,本人要求商家按协议进行回购,商家说需扣除刷卡点95元,10%税金717元和优惠金额843元后返款6403元,本人不服。拨打12315投诉后,案件转至沙市区江岸工商所,工商所调解后的解决方案有两种:一是按照商家的意思扣除刷卡点95元,10%税金717和优惠金额的一半即421元后给我返款;二是我加钱换购一款2399以上的钻戒,剩下的4774元扣除刷卡点95元,10%税金后返款,可以不扣除优惠金额843元。本人无法接受工商所和稀泥式的调解,更无法接受商家店大欺客、枉顾事实、违背常理的霸王条款,因此希望主管单位介入,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严厉打击不良商家钻法律漏洞的霸王条款。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4-02 16:14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4-02 17:1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 2020-04-02 17:25 【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4-08 16:20 【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沙市区 市场监管局
回复详情  

第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去现场三次,来处理该问题;

第二、消费者到中山所来过一次,经调解,方案如下:扣除刷卡点95元,优惠金额的一半421元后返款,因税金是10%,所以与增值的10%相互抵消,合计返回6657元;因消费者五年前换购该钻戒时现金实付4774元,旧款钻戒2399元,合同上第二大款,第2小款中规定旧金抵付部分货款结算时在回购时,甲方回购价格及方式为:用现金部分支付的款项在扣除回购应扣费用以现金方式结算,旧金抵付部分货款按原克数兑换甲方同等货品的方式退回,不收取任何工费,故调解第二方案按此第2款中规定回购,消费者与商家未达成一致。

第三、消费者再次投诉E线民生,执法人员再次与商家联系协商,商家同意按7173元扣除刷卡点95元与消费者回购,合计退回7078元,消费者表示对此方案不满意,双方再次未达成协议。

第四、经过执法人员核实,该店铺已经不是之前与消费者签署合同的“沙市区张万福珠宝一隆广场店”,而是“沙市区万福珠宝一隆店”,属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者也发生了变化。经营者表示,之前张万福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他们予以认同,但是由于店铺的改变,需要增加10%的税金,这个事由税务部门来收取的,并不是现经营者来收取的,因此需要扣除10%的税金,因疫情的问题,店铺经营情况也不是很好,因此,无法承担10%的费用。

第五、经过执法人员的协调,双方无法在税金方面达成一致,执法人员建议消费者走仲裁或者诉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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