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彭**
  • 诉求编号: 124083
  • 诉求时间: 2020-04-0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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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未入住按什么标准收取物业费

新房未入住按什么标准收取物业费?另外物业费收取时间,是以房产合同交房时间,还是房子备案时间?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4-01 11:49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4-01 16:17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0-04-02 12:27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4-02 12:27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详情   《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收费时间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作为起始交费时间,建设单位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将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物业交付前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已达到交付条件新建物业的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时间作为起始交费时间;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按一定比例承担物业费,超过一年的按规定标准交纳或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确定。荆州市中心城区一年内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费的比例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各县、市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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