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黄**
  • 诉求编号: 123470
  • 诉求时间: 2020-03-2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关于对公安县交警追尾罚单开具的疑问

昨天自驾在公安县发生一起追尾交通事故,我是追尾方,现场当时就遇被撞方沟通,被撞方表示是因为前方有一辆警车急刹车导致被撞方跟随急刹,随后我追尾上去。

其后也第一时间承认是我的错误且报案和出险,好奇的是为什么交警到现场给我开了一个罚单,说我跟车太近罚了我200块钱,我承认交通法规确实条文太多这一点触及到我的盲区,为什么会说我跟车近给我开罚单,而且这次追尾并不是跟车近导致的,交警二话不说就给开这个罚单是不是有点滥用权利,没证据的情况下开出这张罚单我有理由让交警给出合理解释。

后续我又问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回复我不管什么情况下只要报了交警,到现场都会给罚单,除非当下私了。那么我想问是不是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100%就一定要开出这样的罚单,未免太不符合“一感两度两率”。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3-26 15:37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3-26 16:3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公安局】
  • 2020-03-27 09:15 【公安县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4-03 08:21 【公安县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4-03 09:35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公安县 公安局
回复详情  

已安排交警部门与当事人联系

补充评价

按照大队给我的回复,确实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不是不合理,不平等的法律法规我们老百姓就不能发出真实声音来反驳和质疑? 根据《交法》第38条,确实规定了,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但是第90条规定,也说明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那么这个第90条规定了罚款金额20-200,为什么后面加句话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湖北出了另外一个《条例》规定,规定中直接判断以上行为开罚单200,道理在哪里?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追尾就一定罚200,根本没有20-200这么一说,湖北出的条例是不是要为国家法律服务,服务最后的宗旨难道就是顶额处罚?对于这种法律法规中的“霸王条款”,我作为一个老百姓本可以不计较交200了事,但我认为这就是地方政府法律中的“霸王条款”,有待改进。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