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黄**
- 诉求编号: 123470
- 诉求时间: 2020-03-2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关于对公安县交警追尾罚单开具的疑问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3-26 15:37 市民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3-26 16:32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公安局】
- 2020-03-27 09:15 【公安县 公安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4-03 08:21 【公安县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4-03 09:35 结帖评分:不满意
回复单位 | 公安县 公安局 | |
回复详情 | 已安排交警部门与当事人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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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队给我的回复,确实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不是不合理,不平等的法律法规我们老百姓就不能发出真实声音来反驳和质疑? 根据《交法》第38条,确实规定了,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但是第90条规定,也说明了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那么这个第90条规定了罚款金额20-200,为什么后面加句话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湖北出了另外一个《条例》规定,规定中直接判断以上行为开罚单200,道理在哪里?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要追尾就一定罚200,根本没有20-200这么一说,湖北出的条例是不是要为国家法律服务,服务最后的宗旨难道就是顶额处罚?对于这种法律法规中的“霸王条款”,我作为一个老百姓本可以不计较交200了事,但我认为这就是地方政府法律中的“霸王条款”,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