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杨**
- 诉求编号: 102092
- 诉求时间: 2020-02-0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翡翠城开发商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2-07 14:01 网友【杨**】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2-07 15:0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松滋市 住建局】
- 2020-02-20 16:49 【松滋市 住建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2-20 16:49 【松滋市 住建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系统提示:部门已回复,用户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价,系统自动认定为满意。
回复单位 | 松滋市 住建局 | |
回复详情 |
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分的道路属于业务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部分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民事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分的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务公共的绿地、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用部分享受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应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地下车库及地面停车位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湖北省也未出台相关的地方规定,我市目前尚未对地下车库及地面停车位实施不动产登记,按照《物权产》第七十三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地上停车位归属开发商所有。 |
|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
部门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