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翁**
  • 诉求编号: 101392
  • 诉求时间: 2020-02-03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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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社保66岁无法领取养老金

我是原活力28集团公司的员工.现已66周岁.1975年参加工作,2005年因政府主导的国企改制下岗.2014年达到退休年龄.有30年社保参保年限.劳动关系解除后,档案一直在活力28集团公司留守处.现在的状态是留守处既不将档案转移出去,又不同意为我申报退休申请.没有档案管理者提出退休申报,职工社保参保者又不能自己办理退休,不能办理退休就无法领取社保养老金.虽多次历经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结果就是因属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下岗,应由政府给予解决.本人也多次通过政府信访反映问题,但一直不能得到解决.活力28留守处说找政府,政府信访交给荆州市国资委,国资委信访回复要我到法院起诉,法院说要先找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说,这事应当找政府,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又不管这事,应找人民政府.就这样,在本人完全符合退休条件,应当领取社保养老金的状态下,就因活力28集团公司留守处拿着咱的档案无人作为,致使咱纵有30年社保,也无法领取社保养老金.当前,新冠肺疫情不等人,生活同样也是不等人.30年社保,总得有个最低生活保障吧.此时提出,实属无奈.期待政府能够解决咱的养老生活保障.

以上情况反映属实.本人对所反映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2-03 19:28 网友【翁**】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2-03 23:0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02-04 09:22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02-06 12:40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2-06 12:40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2-06 13:51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诉求人曾于2014年、2018年就其档案转移事宜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提出的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活力二八集团公司退还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并配合办理退休手续”,仲裁委开庭审理后以其请求不符合《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的规定为由予以驳回。2018年提出的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即刻将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转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或档案托管机构”,仲裁委在开庭时查明:申请人就档案转移的问题,在仲裁委2014年作出裁决后,已向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并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0民终5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认定该争议“属于因活力二八集团公司在政府主导下改制而遗留的问题,翁根柱要求移转档案、办理退休手续等问题仍应通过有关政府部门和在活力二八集团公司配合下协调解决”。因此,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下,市仲裁委对诉求人的请求以“该争议属于改制遗留问题”不予审理。
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建议诉求人向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提出,并依法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0民终590号文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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