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100722
  • 诉求时间: 2020-01-3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及超休天数如何核算

受此次疫情影响,荆州城区餐饮门店持续停工停业,我想咨询两个问题:

1、自停工停业开始之日起,至重新复工这段期间内,员工工资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发放?有没有一个时间节点,是按照月工资全额发放,还是按照荆州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自停工停业开始之日起,至重新复工这段期间内,员工总共休息的天数肯定已经超过了正常月休天数,那么超出的休息天数,是否应该在重新复工后当月正常月休天数里扣减?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1-31 13:55 网友【刘**】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1-31 13:5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0-02-04 11:02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2-05 01:30 结帖评分: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您好,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13日(包含春节期间来荆州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2月14日起正常上班。

2020年1月31日至2月13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全部评论
    我要评论
    关闭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