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100517
  • 诉求时间: 2020-01-27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一般
小组农民集体土地要依法确权发证

监利县龚场镇前进村原双湾村杨港垸跃进河以南和隆兴河以东交界处有一片鱼池土地46.25亩(1000m2/亩),(即:四口鱼池),在农村合作化“四固定”时期,已依法分属于小组农民集体(生产队), 在1980年小组农户是应享有其土地责任制承包合法使用权,因原双湾大队领导提出租用此地,小组出土地、村级出劳力共同开挖鱼池,股份经营。当时双方只有口头协商末签订书面合同,其土地一直未到政府部门办理任何变更登记手续, 并没有改变土地权属关系。在2012年因土地不断增值,村级开始按4、6成的股份计算每六年一次性付给小组农民11000元,这显然双方是一种土地租赁关系。因村级领导经营管理不善,共同开挖的鱼池早已名存实亡 ,根据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村级干部至今仍然用行政权力无期限霸占此地、私自经营管理发包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小组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200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在国土资发〔2001〕359号《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镇领导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以言代法,用红头文件强行规定其土地所有权归村级所有,超出了法定权限,且程序违法。殷切希望监利县经管局调查事情原委,依法作出确权发证的处理决定。

办理跟踪信息
  • 2020-01-27 04:24 网友【刘**】提问,等待处理。
  • 2020-01-27 11:08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财政局】
  • 2020-02-01 08:54 【公安县 财政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20-02-01 08:54 【公安县 财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2-01 08:54 【公安县 财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2-01 09:15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监利县 财政局〗。
  • 2020-02-23 22:39 【监利县 财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2-23 23:04 结帖评分:一般
回复单位   公安县 财政局
回复详情   我已经电话和刘先生沟通。是监利县的信访件,本人同意我直接回复。
回复单位   公安县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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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电话和刘先生沟通。是监利县的信访件,本人同意我直接回复。

回复单位   监利县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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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在工作人员都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一线,您的问题待取得疫情防控全面胜利后给您一一回复,请您谅解。同时,这段时间请认真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保护好自己身体。谢谢!

补充评价

疫情后,希望贵处重视此事,期盼能调查事情原委依法确权,让老百姓能感受法律是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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