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张**
  • 诉求编号: 95024
  • 诉求时间: 2019-10-11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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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家港镇张家湖村村委会不作为,乱作为,职务侵占

2014年生长队搞土地大流转,我因为不参与有偿流转,村、组干部将我的田块从A处调整置换到B处,耕种了5年。村委会没有给我变更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8年9月,我耕种了5年的B处田块搞新农村建设,至今村委会占地已有1年了,补偿一分没落实,因为土地权属概念模糊不清,只有口头沟通,工作流于形式,大有一直拖办,延办,踢皮球的意思,欺负老百姓耗不起被迫接受他们的处理方案,继续权属不明下去,明目张胆的职务侵占啊,对我的诉求听而不闻,不知道什么意思!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10-11 18:20 网友【张**】提问,等待处理。
  • 2019-10-12 11:36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财政局】
  • 2019-10-15 15:24 【公安县 财政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9-10-15 15:24 【公安县 财政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9-10-16 09:51 结帖评分:满意
回复单位   公安县 财政局
回复详情   张小芳:你好!因你本人不在毛家港镇,在南平镇上班,经毛家港镇财政管理所的工作专班与你电话联系,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信访事项调查情况 1、土地确权情况。在2005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信访人张小芳父亲张正柏享有承包土地地块五块、面积8.16亩,其中地块一水田1.12亩,东至肖永东、南至张正柏、西至沟渠 北至沟渠,地块二水田2.66亩,东至邓毕连、南至周先华、西至沟渠、北至肖永东,地块三旱田0.61亩,东至刘世平、南至刘世平、西至居民点、北至周志忠,地块四旱田3.22亩,东至张正中、南至张正中、西至罗春华、北至罗春华,地块五水田0.55亩,东至肖永发、南至机动地、西至李成波、北至周志忠。 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时,张家湖村12组土地确权实施方案是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下,考虑到本组大部分农田已流转给种植大户,经农户代表讨论通过决定按2005年承包情况完全不变。信访人张小芳父亲张正柏的土地确权面积只是由原来的习惯亩8.16亩实测为14.82亩,其承包地块和面积都未变。 2、实际耕种情况。信访人张小芳父亲张正柏在2014年前一直在其享有土地承包权上的耕地上进行耕种。2014年3月张家湖村12组在征得大多数农户同意后进行土地集中流转,引进大户实施规模经营,张正柏享有承包权的5块耕地14.82亩也在集中流转范围内。在此期间,因张正柏等四户想继续种田,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级将同等面积的耕地置换给张正柏等四户耕种。至此从2014年5月到2018年12月,张正柏实际在置换后的耕地上进行耕种,其中包括确权给肖永发的耕地1块,面积3.17亩。 3、土地权属延伸的征地补偿分配情况。2018年12月,张家湖村因“351”国道建设拆迁了20户的房屋,需重新找地安置拆迁户,最后研究决定集体征地30亩,用于拆迁户的安置和相关配套建设,征地面积中包括实际由张正柏耕种但确权给肖永发的耕地3.17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分两块,一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由实际耕种人享有,二是土地补偿费按照征谁补谁的原则,应由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当事人享有。据此村两委决定,对涉及上访纠纷的耕地3.17亩补偿分配方案一是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由实际耕种人张正柏享有,二是土地补偿费由具有土地承包权的肖永发享有。 四、办理情况 1、信访人张小芳反映土地确权问题,实际上就是张小芳认为其父张正柏已经在确权给肖永发的3.17亩土地上耕种达5年,心理上已认定其父亲实际耕种的土地就是她家的,应享有实际耕种土地的承包权,但事实上,在2016年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张家湖村12组因为2014年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和大户的规模经营,组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际方案核心,就是延续2005年土地确权不变。在整个确权工作期间,组级没有主动对置换的土地进行变更确权,张正柏也没有对置换后的土地要求重新确权。因此我们认定信访人张小芳父亲张正柏的土地权属是清楚的。 2、征地补偿分配问题,因信访人张小芳对村两委的补偿分配方案不认可并上访到镇,为加快拆迁户的安置和相关配套建设工作,村两委多次与肖永发商量并征的其同意后,决定将补偿分配方案调整为土地补偿费张正柏和肖永发各分一半。但对此方案张小芳及其父亲张正柏仍不接受,继续上访。因此我们建议信访人若坚持不接受调解,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9年10月15日
补充评价

2014年村,组调整给上访人的3田块(1块旱田3.17亩登记在肖永发名下,2块水田4亩登记李祖凤,张正华名下)。 请问登记在投诉人名下的4亩水田被村委会转包给李武经营鱼塘至2028年合同可否推翻无效,返还原状给合法承包权人,2016年组级没有领会国家国家政策,敷衍对抗确权颁证工作,反而推拖到群众身上,为官不履职,有错不纠正,事实上张正柏的确权本2019年7月30日才从村委会领到,2016年-2019年,张正柏对确权及颁证过程毫不知情,何谈什么对置换后的土地要求重新确权?这是相关干部对自己失职的推脱,不排除有部分干部滥用职权,充当保护伞,利益勾结其中。依据《土地承包法》第38条,《物权法》第129条,还有《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是当事人心理上认为经过置换耕种5年的水旱田块权属是张正柏,而是法定实际耕种5年的3块水旱田权属归张正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变更都要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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