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莫**
- 诉求编号: 93341
- 诉求时间: 2019-09-05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满意
充值后店面搬迁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09-05 11:36 网友【莫**】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9-05 16:5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公安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9-06 14:48 【公安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9-09-09 14:53 【公安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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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公安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回复详情 | E线民生诉求件处理回复 E线民生: 贵办9月5日转我局关于充值卡的投诉,经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消费者投诉的内容属于预付卡消费,2018年5月1日《湖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五十条针对商家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做出了明确规定。《湖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并依法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协同监管平台,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者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相关条例规定,消费者所投诉的预付卡内容属于商务部门监管的范畴,建议贵平台将该投诉转至商务部门处理。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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