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81877
  • 诉求时间: 2019-01-0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不满意
投诉江陵滨江司法鉴定所

我叫刘伟,荆门人。于2018年2月12日早上8:30左右由江陵回荆门途中,在荆监一级公路资市镇玉古镇路段,与资市镇凡湖村朱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江陵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我主要责任 朱某次要责任!后主动跟朱某家属,保险公司大致沟通了一下保险公司赔付费用,对方家属觉得太少了,觉得可以定一个十级伤残,保险公司不认可, 后对方家属去荆州江陵滨江司法鉴定所做了一个十级伤残鉴定,然后直接去法院起诉我,要求我赔付人民币80559.49元(扣除我垫付的1.3万元后) 保险公司直接对荆州江陵滨江司法鉴定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后由荆州长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不够成十级伤残!推翻了荆州江陵滨江司法鉴定的结论!(重新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请问江陵滨江司法鉴定所,你们是有何依据可以把一个不够成伤残的,鉴定成伤残! 明明功能丧失只有33% 不够十级伤残,你确能做成55%够成十级伤残!依据何在,公正何在,请给一个合理解释 ?

办理跟踪信息
  • 2019-01-06 15:52 网友【刘**】提问,等待处理。
  • 2019-01-06 15:5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江陵县 司法局】
回复单位   江陵县 司法局
回复详情  

  2019年1月6日,江陵县司法局接到刘伟的投诉称:刘伟在与朱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朱某在滨江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5%,构成十级伤残,与荆州长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不构成伤残结论不同。要求针对不同鉴定结果给出鉴定依据,做出解释。

  接到投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科室就投诉情况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朱某确实于5月15日到滨江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委托,鉴定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2018年6月11日,鉴定时机符合规定。对于鉴定结果不一样的情况我们也咨询了江陵滨江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鉴定人做出解释:

  ①时间差异:被鉴定人首次鉴定时间为伤后3个月后,而重新鉴定为8个月后。

  ②骨折愈合:骨折愈合初期为纤维骨痂及骨样骨痂形成,从而由不成熟的编织骨变为成熟的板层骨,骨皮质和髓腔正常致重新恢复。

  ③愈合时间:受血供,软组织损伤及个体差异影响。

  ④恢复状况:积极的康复治疗及功能锻炼

  如有疑义,可根据您的需求,我们可协同您请荆州法医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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