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宋**
  • 诉求编号: 75908
  • 诉求时间: 2018-08-1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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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玫瑰园违规收取高额停车费

东方玫瑰园物业自己决

定了高额停车费,电动车、摩托车30元,三轮车50元,小车260六一月?请问凭什么收高额停车费,经物价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了吧?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张纸帖在门上,这完全是霸王条款

,望上级管理部门给予纠正!

办理跟踪信息
  • 2018-08-18 12:08 网友【宋**】提问,等待处理。
  • 2018-08-18 15:4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开发区 经发局】
  • 2018-08-20 11:25 【开发区 经发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8-09-04 13:00 结帖评分:不满意
  • 2020-07-08 10:52 管理员将问题转交给〖市直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8 15:56 【市直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20-07-16 09:00 结帖评分:满意
回复单位   市直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详情  

1、依据《荆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价房服〔2018〕43号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可优先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设备建设维护;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车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停车费标准的,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停车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主体应书面公告,须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物价局合并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物价局两个职能,定价职能划归发改委,监督检查划属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宅区停车收费属于市场价,不属于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沟通,并进行收费公示;若未进行价格公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3、物业服务主体若未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可以向主管部门房管局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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