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严**
- 诉求编号: 71282
- 诉求时间: 2018-05-0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18-05-08 15:04 网友【严**】提问,等待处理。
- 2018-05-11 10:53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江陵县 物价局】
- 2018-05-14 08:46 【江陵县 物价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8-05-14 08:46 【江陵县 物价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8-05-14 08:46 【江陵县 物价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 江陵县 物价局 | |
回复详情 | 严先生: 您提出的相关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鄂价检[2016]128号)文件之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单价中包含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符合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范围的设施、设备费用,以及已装修的商品房装修费。此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鄂价检规[2014]69号)文件。 2018年1月22日,我局对全县各商品房开发企业下发了《关于再次重申我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发改价检[2018]1号)文件,再次重申以上规定。 您提出的“据湖北省物价局2011年及2014年颁布的文件就已经明文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额外收取水、电、燃气等开户费”的问题。我局查阅了《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鄂价检规[2014]69号)文件,第六条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楼盘基础信息公示牌》的格式,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该规定只是明确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楼盘基础信息公示牌》。 3、关于您反映“我们小区将2017年2月1日之后交2200元天然气报装费的尽数退还,而2016年交的拒不退还!当时是不交就不给钥匙”的问题,经查,2017年2月1日之前购房的,按照鄂价检规[2014]69号文件执行,开发商在购房大厅公示代收天然气初装费2200元属于正常收费行为,2017年2月1日之后购房的,按鄂价检[2016]128号文件执行,停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报警器采取自愿原则收取,我局已通知万佳时代开发商停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如2017年2月1日之后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全部清退。 江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05月14日 | |
回复单位 | 江陵县 物价局 | |
回复详情 | 严先生: 您提出的相关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鄂价检[2016]128号)文件之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单价中包含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符合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范围的设施、设备费用,以及已装修的商品房装修费。此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鄂价检规[2014]69号)文件。 2018年1月22日,我局对全县各商品房开发企业下发了《关于再次重申我县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发改价检[2018]1号)文件,再次重申以上规定。 您提出的“据湖北省物价局2011年及2014年颁布的文件就已经明文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额外收取水、电、燃气等开户费”的问题。我局查阅了《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鄂价检规[2014]69号)文件,第六条之规定: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按照《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楼盘基础信息公示牌》的格式,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楼盘基础信息与收费。该规定只是明确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楼盘基础信息公示牌》。 3、关于您反映“我们小区将2017年2月1日之后交2200元天然气报装费的尽数退还,而2016年交的拒不退还!当时是不交就不给钥匙”的问题,经查,2017年2月1日之前购房的,按照鄂价检规[2014]69号文件执行,开发商在购房大厅公示代收天然气初装费2200元属于正常收费行为,2017年2月1日之后购房的,按鄂价检[2016]128号文件执行,停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报警器采取自愿原则收取,我局已通知万佳时代开发商停止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如2017年2月1日之后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全部清退。 江陵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0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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