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刘**
- 诉求编号: 71177
- 诉求时间: 2018-05-06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 2018-05-06 17:35 网友【刘**】提问,等待处理。
- 2018-05-07 15:54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江陵县 公安局】
- 2018-05-08 09:38 【江陵县 公安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8-05-14 20:49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回复单位 | 江陵县 公安局 | |
回复详情 | 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2015年4月27日荆州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荆州市公安局贯彻落实〈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荆公通〔2016〕26号文件)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控制城镇人口到农村落户。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的,或者因离婚、退伍、学生毕业等原因已返原籍地务农的,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继承、受赠、与父母共同居住等能够证明合法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且经常居住的房屋,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 如果您长期在农村务农、居住、生活,您就符合到农村落户的要求。申报材料:(一)落户申请;(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证;(三)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四)亲属关系凭证;(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六)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同意落户的证明。 江陵县公安局 2018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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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江陵县公安局的回复,若是有具体细节沟通我会到大厅去咨询或办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