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杜**
- 诉求编号: 68808
- 诉求时间: 2018-03-14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难道物业有权利随意停业主的水电?
办理跟踪信息
- 2018-03-14 16:19 网友【杜**】提问,等待处理。
- 2018-03-14 16:20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洪湖市 房产局】
- 2018-03-16 11:04 【洪湖市 房产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8-03-16 11:04 【洪湖市 房产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8-03-16 11:04 【洪湖市 房产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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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洪湖市 房产局 | |
回复详情 | 1.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业主自购买商品房拿到钥匙之日起就应缴纳物业费,因此您必须补缴所欠物业费。 2.《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您所反映“客厅通往阳台的玻璃门”部位属业主私有部分,故物业公司没有对该部分维修的权利与义务。 3.《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双方有争议可申请小区所在社区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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