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邓**
  • 诉求编号: 64697
  • 诉求时间: 2017-11-28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洪垸工商所不作为

孩子11月12日因为在洪垸工商所管辖范围内的蹦床公园玩摔伤,11月20日在江汉风记者的陪同下到洪垸工商所投诉,多次追问游乐场没有亮照经营的问题,刚开始张涛副所长回复复印件交过来了,当我提出想复印时告知我只有律师下律师函才能复印,11月21日再次提出没有亮照经营的问题回复我会要求他们在7个工作日内整改,26日朋友去店里查看还是没有亮照经营,27日带着律师去调资料又说还没去现场不知具体位置,我想一个星期的时间工商局在干什么,28号调解的时候再次追问工商营业执照的问题很爽快的回答我对方有执照,在网上一查是11月21日才注册的,真不知道工商部门是为我们受害者这边维权,还是在维护经营者?可我们也是纳税人啊?现在我们要上诉,希望工商所提供经营者法人资料。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11-28 23:17 网友【邓**】提问,等待处理。
  • 2017-11-29 10:41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沙市区 工商局】
  • 2017-11-29 15:26 【沙市区 工商局】 已应答,案件处理中...
  • 2017-12-05 15:58 【沙市区 工商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回复单位   沙市区 工商局
回复详情  

接到投诉后,我局人事监察科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查,该所并不存在不作为现象。11月20日,诉求人在江汉风记者陪同下到洪垸工商所投诉其小孩于11月12日在沙市区乐乐蹦床乐园(11月21日更名为沙市区乐乐休闲健身馆)消费时受伤一事,由该所副所长张涛受理投诉并现场出具《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该所随即两次约谈被投诉人沙市区乐乐休闲健身馆经营者陶正东,并通过电话分别与双方沟通,沟通期间累计与投诉人电话交流6次,与被投诉人电话交流5次。经电话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洪垸工商所后于11月28日组织双方在该所二楼会议室当面调解,但双方分歧仍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均表示不愿继续接受调解,愿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此事,该所工作人员于调解现场向投诉人出具《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双方签字确认。11月27日,当事人携律师至洪垸工商所调取被投诉人登记信息,因未出具被投诉人店铺具体信息,该所登记窗口未予出具被投诉人店铺登记信息。11月29日,投诉人再度携律师至洪垸工商所,成功调取被投诉店铺沙市区乐乐休闲健身馆登记信息。上述情况经与诉求人沟通,诉求人表示认可,对工商部门工作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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