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求人: 杜**
  • 诉求编号: 55013
  • 诉求时间: 2017-03-20
  • 办结时限: -
  •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非常满意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实际工资导致工伤待遇降低

我是监利某企业工人,2015年5月2日工伤,2016年12月15日鉴定为八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现在公司为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2100元,而我工伤前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为4199元,请问实际赔偿中以哪个作为基数?如果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本人实际工资导致工伤待遇降低,其差额部分是否要求公司补差,我该怎样维权?

办理跟踪信息
  • 2017-03-20 13:03 网友【杜**】提问,等待处理。
  • 2017-03-20 15:09 问题审核通过,已转交给【监利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7-03-22 10:59 【监利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正式回复,等待网友评价。
  • 2017-03-23 19:34 结帖评分:非常满意
回复单位   监利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详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中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时,没有如实地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导致你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你单位承担。

补充评价

e线民生,心系百姓;监利人社,为民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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